一、就业支持政策
(一)就业见习
申报条件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 1 月 1 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2.离校 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理程序
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可以根据岗位信息,到就业见习基地、市或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名,也可以通过天津市就业见习服务平台在线报名。毕业学年在校生可以到所在院校就业指导中心报名。
就业见习基地应当与参加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明确见习时间、岗位、生活费标准和争议解决途径等。
补贴标准
1.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 80%(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 10 元(每人每月)。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 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申报条件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 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申领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证书。
2.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以及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有正式就业经历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3.首次申领补贴日期距离毕业证书发证日期不超过 24个月(时间计算到月)。
4.单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或同时缴纳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每月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缴费当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3。因预缴费导致月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补贴金额向下取整,精确到元。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 年,补贴时间自首次申请补贴当月起连续计算。
办理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或在当年度内集中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 20 日前向灵活就业登记地(在线上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在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②《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③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④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2.审核。区人社局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3.公示。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申请补贴次月初 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3 号)。
(三)求职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本市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3.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补贴标准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 元,每人限领一次。符合多项条件的毕业学年学生,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不得重复申领。
办理程序
1.补贴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应于毕业学年开学后,向所在院校提出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22 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 12333 咨询。
二、人才支持政策
(一)实习实训
人员范围
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
2.本市“双一流”高校非毕业学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
在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办理程序
市人社局每季度汇总大学生实训岗位信息并向高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实训基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实训协议》)后,开展实训活动。
实习实训要求
每名实训学生实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5 天,最长不超过 3个月,每天实训时间应不少于 6 小时,实训时间超过 1 个月的,可根据实训学生在校学习情况在年度内分段安排。
享受待遇
1.提供提升大学生实践能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实训岗位,为外省市实训学生提供住宿。
2.完成实训任务的大学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1)生活补贴:按照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和实际实训时间发放,其中,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分别按 80%、90%、100%比例发放。实训时间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实训天数按日发放;不满 15 天的,不予发放补贴。
(2)交通补贴:参加实训 15 天以上的外省市实训学生按照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一次往返交通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 10 元。
实施期限
2023 年 5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30 日。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23 号)。
(二)应届毕业生集中落户
办理范围
普通高校符合毕业条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均可在毕业学年提出集中办理申请。
申请时间
每年于6 月、12 月两批次集中办理,学生申请时间一般不晚于取得毕业证前 10 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1.户口在高校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原户口页和《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将学生户口移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2.户口在原籍的本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附件 3)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为学生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通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方式,将学生户口迁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3.外省市高校应届毕业生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并盖章确认(附件 4);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将盖有学校公章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移交北方人才市场汇总;
(4)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
(5)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打印《准予迁入证明》,为学生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后,通过户口迁移“跨省通办”方式,将学生户口迁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有关事宜
1.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负责对接各高校移交学生档案至“海河英才”档案库及相关服务,北方人才所属人才集体户属地派出所负责保管集体户首页并根据本人申请提供集体户首页复印件(盖章)。
2.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将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加强高校应届毕业生集中办理来(留)津手续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落户资格的人员,及时开展户口清退工作。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公安局关于为高校应届毕业生来(留)津提供集中办理服务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22 号)。
(三)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
申报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申请聘任初级职称,须同时具备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并经所在单位业绩考核合格。全市统一规定的学历、工作年限要求为:
1.聘任员级职称,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
2.聘任助理级职称,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的,从事拟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大学本科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 1 年;大专毕业的,从事拟聘岗位任专业技术工作满 3 年;中专毕业的,从事拟聘任岗位专业技术工作满 5年。
办理程序
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一律通过“天津市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办理。
1.个人申请。符合聘任条件的申报人登录信息系统,按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上传佐证材料,并提交至用人单位。
2.单位审核。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学历、资历情况,符合条件的提交至上级主管部门。
3.主管部门审核。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对所属用人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报送职称业务主管部门。
4.颁发证书。职称业务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备案,并向审核通过人员发放电子职称证书。电子职称证书在信息系统上生成,申报人可登录个人账号自行下载并打印。
政策来源
《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8〕31 号,第一条)。
(四)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
申报条件
参加本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职称评价。其中,初级培训合格的可直接认定为技术员,取得初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助理工程师,取得中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认定为工程师,取得高级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评审。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津人社办发〔2022〕94 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 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 12333 咨询。
三、人才“安居”政策
(一)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报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金额
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 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提取。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 35 周岁(含 35 周岁)以下的职工。
办理手续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1.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zfgjj.cn)、天津公积金 APP、天津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办理。
2.携带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新市民符合提取条件的,需提供户口簿。
政策来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3〕8 号)。
咨询电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2-12329。
(二)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租住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报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金额
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办理程序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1.通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www.zfgjj.cn)、天津公积金 APP、天津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办理。
2.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租赁备案信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政策来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3〕8 号)。
咨询电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2-12329。
(三)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申报条件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 个月,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金额
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办理程序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可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政策来源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3〕8 号)。
咨询电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2-12329。
四、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申报条件
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 5 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 5 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办理程序
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 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标准
给予企业最长3 年五项社保补贴和 1 年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 40%。社保补贴标准按照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和单位的缴费比例确定。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每月 25 日前,填写《社保、岗位补贴申报表》,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供相关材料。
2.审核。区人社局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区人社局将申请享受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5 个工作日。
3.补贴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次月初 10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规〔2020〕7 号)。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申报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且正常生产经营满1 年,带动 1 人及以上就业,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注册之日起 2 年内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 2 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 6 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补贴标准
1.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12 个月的(申请时企业法人及职工应为正常缴费状态,下同),给予 3000 元创业补贴。
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 6 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 元补贴。
办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创业人员向注册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2.审核。区人社局收到申请材料后 15 个工作日内,核查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带动就业人员就业登记、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情况,形成审核意见并告知申请人。
3.拨付。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区人社局应于审核完成后 15 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提供的企业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 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申报条件
1.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津租赁房屋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且正常生产经营的,自注册成立之日起 2 年内可申请创业房租补贴:
(1)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
(2)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离校 5 年内的毕业生;
(3)回国 5 年内的留学人员;
(4)落户 5 年内的“海河英才”人员和认定 5 年内的“项目+团队”成员;
(5)国家级或市级创业大赛 5 年内获奖人员;
(6)经认定的本市就业困难人员。
上述人员应为企业创办人并担任法定代表人。
2.企业租赁的房屋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产权清晰,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不得分租或转租;
(2)为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
补贴标准
创业房租补贴最长24 个月,自企业首次领取补贴之月起连续计算。符合条件的企业,每月可享受创业房租补贴 1000 元;
每带动1 人就业(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月再增加 500 元。每月补贴额度最高 2500 元。
实际房租金额低于上述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房租金额予以补贴。
办理程序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1.申请。创业者填写《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资格登记表》,并提交相关材料。
2.核查。区人社部门在收齐材料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核对法人身份、企业就业登记和社保缴费等情况,审查通过的,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实。
3.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区人社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出具资格确认意见并通知申请企业,同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备案。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并告知不符合条件的理由。
4.申领。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房租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19 号)。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报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实体,无不良信用记录,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 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借款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补贴标准
贷款最高额度50 万元,贷款期限最长 3 年,贷款利率不超过 LPR+50BP,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贴息。
办理程序
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0〕3号);《市人社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106 号)。
咨询电话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 12333 咨询。
(六)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 年(36 个月)内按每户每年 24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申报条件
1.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 15 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 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 年第 10 号)。
(七)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 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申报条件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200 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2号)。
(八)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申报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九)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月销售额10 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申报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以 1 个季度为 1 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十)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征增值税政策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 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 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申报条件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9 号)。
(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申报条件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 30 万元。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 号)。
(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自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申报条件
1.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办理程序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 年第 12 号)。
(十三)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
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的科创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创新产品清单,构建以“天开园”为核心的“1+N”试点辐射覆盖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等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投贷联动”等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按规定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创新创业主体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结合大学生创业实际情况,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获得贷款的便利性。
政策来源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举措》(津教规范〔2023〕1 号,第十八条)。
咨询电话
原天津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022-83865507。
(十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推行企业开办“一窗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
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申请人可通过企业开办“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在 1 个工作日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及涉及企业开办的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等多环节事项联办。
申报条件
根据《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登记规范进行申报。
办理程序
申请人通过“市场主体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市场主体设立登记,提交相关材料,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登记。通过数据共享,可同时办理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政策来源
市市场监管委等七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推行开办一网通办的意见》的通知。
咨询电话
天津市市场监管委政务服务处,022-24453803。
(十五)天开高教科创园大学生创业奖励
申报条件
在本市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合作社等经营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在天开园核心区创办科技型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应为毕业5 年内(以毕业证书时间至窗口受理材料时间为准,含五年)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坐落在本市的部属院校和河北工业大学)在校生。
补贴标准
由本科生(含在读)创办的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 0.5 万元,由研究生(含在读)创办的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 1 万元。奖励资金不高于创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每位创业大学生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只享受一次奖励。
办理程序
(一)申请材料。该项政策采取纸质申请文件,申报人填写《天开高教科创园大学生创业奖励申报书》,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一式 1 份。纸质材料报送至天开园天开综合服务中心一楼科技金融超市(南开区科研西路与大学道交口)。
(二)拨付资金。为激励大学生创业企业,资金由天开集团及时、快速、足额兑现。
政策依据
《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规〔2023〕3 号)。